第949章 治国平天下(第2 / 4页)
“此等不孝子,已经致父母丧生,应该诛杀,以儆效尤!”
“父母丧生,若跟子孙不履行赡养义务而相关,的确罪不容恕。”
“这不是杀人,却也相当于过失杀人了。”
那士子想了一下,继续反驳道:“先生所言,恕我不能认同!”
“不孝之人,何以立足于天地间?若只是因为贫苦,就不承担赡养祖父母、父母的义务,天下之人岂不是都可以此为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我也曾遇上过一个桉例。”
士子眯着眼睛道:“在雍县,有一人左足微跛,仍能行走,并未成疾,不能养赡其继母,致继母自缢身亡。”
“当时判官认为孝为百行之首,人子事亲,朝夕口体之奉不容稍有怠忽,其并非废疾笃疾不能劳作,其继母因缺养自尽,故而判处其死刑。”
“先生以为,那判官处事公允吗?”
曾参摇摇头道:“并不公允,太过严厉了。”
“该桉很典型,判官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不肖子的身体状况――左足微跛,但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其不养赡继母的行为不能免责。”
“然,我认为子孙只要勤业自勉定能养赡其亲,如果其亲因失养轻生,应严惩子孙不能善事之罪。”
“因此,除非是子孙本人无劳动能力,任何人都必须好好地对尊长尽赡养的义务。”
“一命赔一命,未免有失偏颇了。”
曾参与那士子进行了一番激烈的辩论,还是谁都说服不了谁。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二人都认为世人都有主动赡养祖父母、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这种义务,要治罪。
曾参认为应该从轻发落,只是流放、杖刑。
那士子则认为要从严发落,直接处死,其家产全部充公。
“他不是吴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