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判决结果(第3 / 4页)
赵三郎的玉扳指,是被她趁其熟睡时盗走的。
大家都对尤素枝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因为,尤素枝将赵文玉掐晕,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果尤素枝没有下死手,赵文玉应该能跑出去求救,从而躲过一劫,而不是被关在灵柩中窒息而亡。
不过,关于赵六郎的判决结果,卢刺史等人展开了剧烈的讨论。
狄仁杰认为:“因殴致死者,首、从皆斩。”
在本案中,赵文琸行为上属于首犯,如果不是他先将赵文玉击晕的话,那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
所以赵文琸也应该一并判处斩刑。
而卢刺史则认为,赵文琸的行为,并不属于首犯或者从犯,因为他不知情尤素枝后面的行为,也没有参与,并且两者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
双方争吵得不可开交,不欢而散。
最后,只好将判决结果上交到大理寺,交给大理寺丞作最后定夺。
赵家三郎赵文忠犯“贿赂官员”之罪,根据贿赂财物总价值,被判处流二千里。
封丘县明府赵有光,犯“枉法罪”及“入人罪”。
枉法罪,即贪赃枉法。
根据《唐律疏议第138条规定:“诸监临(辖区)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合今制0.933寸)笞四十,一匹(四十尺)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根据调查,赵有光收取了赵文忠价值共二十匹帛,被判处徒两年。
你以为就这么简单吗?
不!最终判决结果是,赵有光,斩!
根据《唐律疏议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
所谓的“入人罪”,就是“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
宋真本来屁事没干,良民一位,却在赵有光的指使下,被大刑伺候,屈打成招,稀里糊涂成为了死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