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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成功引入PE投资机构全攻略(2)(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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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企业家的是:第一,为了保护自身利益,PE投资基金在协议中都会加入反摊薄条款。实践中,该条款一般会与优先购买权一起使用。第二,站在企业家的角度,在协议中坚决杜绝出现反摊薄条款是不可能的。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尽可能为反摊薄条款设定一些限制条件。

第三,一般情况下,这一条款不适用于企业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批准的面向员工、高管、董事的股票和期权激励方案,也不适用于IPO发行的股票。

3.回购条款(redemption option)

回购,也称回赎,是指如果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没有上市,则企业有义务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PE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份,使它们能够顺利退出企业。

如果企业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而PE投资机构也没有找到满意的买家,那么企业将PE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回购就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了。

回购条款一般可以表述为:

如果企业在投资公司入资后×年内未能上市或者主动放弃上市,则投资公司有权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为投资公司投资金额加上按投资金额年息的x%计算的复利利息之和与回购时投资公司拥有企业股权的评估值的高者,减去已支付的税前红利。

提醒企业家的是:第一,企业在PE融资的法律文件中,如投资框架协议和正式投资协议中,都会约定回购条款。

第二,企业家不必对此条款过于心存忌惮。任何一家PE投资机构都不期望这项条款会生效,如果真到了企业回购那一天,就意味着这项投资基本宣告失败了。

第三,PE投资基金在签署协议时可能想得更乐观的情况是上市退出,所以,企业应该在谈判一开始就约定有利于自己的回购条件,比如:可以设定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约定在3年或更长的时间之后才可以行使,这样可以给企业一个足够的发展时间;约定分期回购和有利于企业的回购价格,这样可以尽可能降低企业支付回购款的资金压力;约定回购行使的条件,比如业绩达标条件等。

4.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

保密条款要求双方不能将谈判过程中的信息外泄给除参与谈判以外的人员。它一般会放在其他约定条款的后面。

保密条款一般可以表述为:

各方认可且同意遵守以下保密约定:

1.不泄露与潜在交易有关的磋商和谈判正在进行的事实;2.不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做出任何披露,发表任何声明、新闻公告或其他公告。

本条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PE投资机构在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主要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它们不希望其他PE投资机构了解到自己与企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以免产生恶性竞争。

企业应当遵守保密协议,不要把和一家PE投资机构谈判的条件用来和其他PE投资机构讨价还价,如果一旦被PE投资机构知道这个问题,可能会使其认为企业的诚信有问题,恐怕会“鸡飞蛋打”,哪一家都合作不成。

提醒企业家的是:第一,保密条款是对双方的限制,但更重要的是约束企业。

第二,PE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应自觉对企业的相关信息保密,这是其应该恪守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

保密问题贯穿始终。除了放在投资框架协议之中,企业还可以和PE投资基金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在双方有了初步意向之后,就可以签订一份单独的保密协议。在企业向PE投资基金递送商业计划书的同时,也可以附上一份保密协议,约定PE投资基金有责任为你的商业计划书中的内容保密。

5.费用条款(expenses)

该条款主要用来约定企业和PE投资基金在发生费用时的负担情况。

一般情况是,PE投资基金和企业各自负担各自的费用。具体来讲,就是PE投资基金进行尽职调查时所产生的费用由PE投资基金自己负担,其中包括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进行尽职调查产生的费用;企业负担其对PE投资基金进行的调查费用,以及聘请律师和财务顾问的费用。

费用条款一般可以简单表述为:

无论潜在交易是否完成,各方将各自承担其因潜在交易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还会出现其他两种情形。

第一种,采用分担的方式。即在投资没有成功的情况下,PE投资基金要求和企业按比例分担尽职调查费用,是否分担要由双方在一开始就约定好。要求企业分担费用的原因是:PE投资基金担心在对企业进行了多次调研后,企业依然有可能另觅他人,那时PE投资基金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第二种情况比较少见,就是PE投资基金要求企业承担尽职调查的全部费用。之所以少见,是因为如果由企业出钱请中介机构来做尽职调查的话,PE投资基金很难完全相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即使对企业进行投资,双方也会因此产生一定隔阂,所以为了避免日后纷争,很少会采用这种方式。

二、其他核心条款

除了投资框架协议中的这些主要条款外,还有其他一些会在正式投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中出现的条款。

1.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也是在协议中经常会出现的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后面的章节有详述。

2.拖带权(drag-along right)

拖带权,也可称作强制随售权、领售权,是指PE投资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原有股东一同出售公司股份的权利。

拖带权一般在企业能如期上市时使用。如果企业不能上市,PE投资机构就会选择并购方式退出,并在协议中约定拖带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即PE投资机构有权要求企业与自己按照相同的交易条件一起向第三方出售股份,“相同的交易条件”包括相同的出售比例、相同的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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